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而导致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用人单位以为让员工签订“弃保声明”、“承诺书”等可以成为免责的“护身符”,认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过错在于劳动者,用人单位无需承担相应责任,其不知“弃保声明”“承诺书”等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用人单位一方面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也有义务至劳动行政部门为劳动者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