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当地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失业人员携带失业证、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凭证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生育补助金,并填写“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审批表”三份。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失业人员申请生育补助金有关材料审核批准后,失业人员携带失业证和存折于规定时间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补助金。我市生育医疗费定额标准为:剖宫产,1500元;难产,1000元;平产,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