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由单位代扣。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适时调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的比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职业年金:
(一)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二)出国(境)定居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职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对于已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教师,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从单位为其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原则上与基本养老金同步发放。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参保人员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和职业年金两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职业年金领取条件的,用人单位向经办机构提交待遇支付申请资料。
职业年金待遇申请与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一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