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新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平稳衔接,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不再对比老办法。
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4%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职业年金月计发标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014年9月30日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年限。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且单位和个人已全额缴费的年限。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历年各月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实际缴费月数。
其中: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本人月实际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或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比值。
视同缴费指数是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实施标准根据本人退休时职务职级(岗位、薪级)确认,每年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确定。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内每月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即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月数×视同缴费指数+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月数)÷累计缴费月数
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退休时予以保留的项目,如警衔津贴、教护龄津贴、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不再保留。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新办法待遇计发与退休年龄、参加工作时间、入编时间、缴费年限、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实际缴费工资基数水平、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等因素相关,上述各因素间相互影响,每个人的情况不同,最终核定的养老金金额不同。(退休)上年度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视同缴费指数每年动态调整,参加工作时间、入编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情况还需核查人事档案确认,无法准确计算养老金的金额,总体而言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长寿长得。
1、职业年金待遇一经核定,不再调整,每月定额发放;养老金会根据国家、自治区的文件进行调整。
2、职业年金累计储存额为0时,职业年金待遇终止发放;养老金一直发放至退休人员丧失领取待遇资格。
3、职业年金每月发放后剩余的储存额继续投资运营管理,只要存在份额的,会继续有投资收益。养老金不参与投资运营,不产生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