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待遇,就是产假工资,是对职业女性因生育休产假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工资收入的替代。参保女职工在分娩和产假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收入难以保障,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又将加重成本甚至影响女性就业,因此国家通过建立生育保险制度,为生育的参保女职工发放生育津贴,保障其因生育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帮助其重返工作岗位,也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是国家“实打实”的政策支持和“金贵”待遇。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94年,在此之前产假工资成本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1988年国务院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提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一些问题也随之凸显:一是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主体,为控制用工成本不愿意招录女性,造成女性就业困难;二是由于行业分工不同,部分行业企业女职工占到职工总数的60-70%,生育成本负担在单位之间畸轻畸重;三是一些经营状况欠佳的单位无力保障本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待遇,女职工合法权益无从保障。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更好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均衡单位间的生育成本,确保女职工生育权益,国家建立生育保险制度,由医疗(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报销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等生育医疗费用。2019年起,各地全面实现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的合并实施,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率持续提升,2023年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9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