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况是劳动合同产生于offer之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与offer的内容不一致,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同一问题作了新约定。此时,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高于offer。
另一种情况是offer中具备的内容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出现。这种情况下,不能完全依据协议形成时间来确定谁更具有效力,而是要看offer在劳动合同签订后是否还有效。如果用人单位并未明确约定offer的有效期,该部分内容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仍然有效。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时,书面说明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offer自动失效,或者以劳动合同内容为准的,那么未在劳动合同中体现的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