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没有明确规定陪产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照规定生育的,除了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享受三十天的产假以及十五天的陪产假。一般来说,十五天的陪产假比较常见。女职工以及配偶在休假期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的组织不能对其减薪、辞退或者是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八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