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2、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情况。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3、不得违法招用人员。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