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不得发布就业歧视招聘信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发布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3、履行招聘信息审核义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招聘简章、营业执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用人单位的委托证明,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4、保护求职者个人信息安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劳动者本人基本信息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等情况,不得泄露、篡改、毁损或者非法出售、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公民身份号码、年龄、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5、明示相关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6、不得违法开展相关服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