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也就是说,在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的情况下,公司提出重新约定试用期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