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期: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
试用期: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见习期: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
实习期:
1.社会实践活动:在校学生通过参加实际工作以提高自身素质,属于学校教育的范畴。因此,用人单位的实习生的身份必须是学生,而不是单位员工。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一般这种实习期一年为限,目的在于增进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程度,从而将来能够独立地从事这类的职业。如医师、专利代理人、律师等。
见习期:根据相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双方相互选择的过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包括在试用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
实习期:一般为约定工时的90——180天,但这段时间根据个人的实习情况,或单位组织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尤其像医疗行业尤为特殊,一般实习期最少为半年,长的有时会超过一年半时间。
见习期:行政、事业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试用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