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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入职表能否视为书面劳动合同,首先是看入职表的内容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体现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其次看双方是否在入职表上签字盖章,体现双方对入职表内容即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确认。再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一份劳动合同交给劳动者,保障劳动者对劳动权利义务的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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