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分情况!
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愿意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但是要降低劳动者原来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愿意续签。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愿意维持或提高待遇,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形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他公司要求降薪续签合同,我表弟不同意续签,经济补偿金怎么算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