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我国劳动者实行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标准工时制度。企业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审批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