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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申请仲裁如何确定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二十一条(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应当以合并后的公司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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