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认房不认贷的原则,以中心联网核查及《承诺授权书》《个人信用报告》等材料相关内容综合认定。
1、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成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
2、申请人家庭(包括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一套成套住房的认定为购买家庭第二套自住住房;
3、对离婚一年内的申请人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房的,视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