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看看员工是否可以满足工作上的要求或胜任工作岗位,在正常成为员工之前必须有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有的试用期长达三个月,有的可能一个月,如果仅仅才过了三天的试用期就不干了,是不是没必要给工资呢?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对于自己辞职的情况,用工单位可以不给予经济补偿,但是仍然应该按照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相应的工资。用工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仅仅试工了几天或者自己辞职为由拒绝支付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这表明,无论是试用期是三天、一天还是一个月就不干了,用工单位还是必须支付工资。
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如果用工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便随意辞退劳动者,则是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用工单位还需要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另外,如果用工单位不支付试用期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好属于自己的劳动权益。
试用期不仅是为了自己检验自己的能力,而且还是为了看看自己的工作理念、目标与价值是否与工作单位是否吻合的过渡期。虽然仅仅是试用了三天,但在期间仍然付出了辛勤的努力,因此理应还是需要给予相应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