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参加人身故的,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产可以继承。参加人出国(境)定居、身故等原因社会保障卡被注销的,商业银行将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至其本人或者继承人指定的资金账户。
参加人完成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资产)转移,或者账户内的资金(资产)领取完毕的,商业银行注销该资金账户。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且2021年2月26日印发的人社部发【2021】18号文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请问我省目前对在这期间非因公死亡的遗属至今未享受任何相关待遇(企业不支付,社保机构未支付)的情况是怎样“妥善”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