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者如遇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采取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①明确用人单位延迟发放工资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即经与本企业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②如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依法维权。不仅可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也可通过依法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③固定离职原因,保障其日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益。
如用人单位确实因为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所引起的客观情况导致工资无法按时发放,正确的做法应该是:
①与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主要告知无法按时发放的正当理由,就延迟发放工资取得工会或职工代表的谅解。
②协商延期的具体期限。根据实际情况,企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商定延期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
③商定的延长支付工资期限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全体劳动者,这也是确保了劳动者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