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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换工作,谨防七大社保“套路”

  套路一:试用期不给缴纳社保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试用期尽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考察期,但劳动者实际上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所以即便在试用期员工也有依法参加社保的权利。

  套路二:让员工承诺弃缴社保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所以劳动者出具的弃缴社保承诺书,无论是否自愿,都是在法律上无效的。

  套路三:人事档案未转到单位不能缴纳社保费

  新员工入职,因人事关系变动,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这是不合理的。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可见员工没转档案不能成为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的理由。

  套路四: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费

  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缴纳社保时,员工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套路五:用支付现金方式取代缴纳社保费

  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弟杀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现金,员工个人自行办理参保缴费此做法不可取。

  套路六:社保是福利待遇优秀员工才能享有

  社保并不属于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所有职工缴纳。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套路七:按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一般是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个人上月工资来确定的,职工的工资越高,社保缴费基数就会越高。但是缴费基数存在上下限。如果职工的缴费基数低于各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就按照最低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如果缴费基数高于各地规定的最高缴费基数,就按照最高缴费基数来缴纳社保。

  所以,职工的工资不同,社保缴费基数也不同用人单位不能直接按最低工资标准为职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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