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在一家公司需要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工作。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对我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即要求我离职,我因为当时身体并无不适也没有过多计较。岂料,时隔半年后,我被诊断为疑似尘肺病。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读者李欣欣
李欣欣读者:
你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这里涉及到职业病问题,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对患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实行特殊保护,如《职业病防治法》第35条、第55条第2款分别规定:“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1项也指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在哪怕劳动者属于疑似职业病病人,处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维持劳动关系是用户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正因为你在工作中需要接触粉尘等有毒、有害物质,存在患职业病的可能,离职时并不知道自己患有疑似职业病,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而公司在你离职前没有安排对你进行疑似职业病诊断,决定了公司的行为与之相违。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即公司让你离职的行为从一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也因而应当恢复与你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