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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省级统筹”。2022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加快推进工伤和失业保险省级统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要求从2024年开始,各省要实现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综上,国家、省里对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我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是分两步实施的:第一步,2020年,我省出台了《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0〕55号),从2021年1月1日起,实现了“五统一、一调剂”模式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即全省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基金管理上,实现了市(州)统收统支,省级调剂。第二步,今年,我们出台了《湖南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施办法》(湘人社规〔2023〕19号),在之前五统一的基础上,从今年12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实现了“六统一”模式的省级统筹。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工伤保险政策。全省统一工伤保险政策,各项政策由省里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自行出台地方政策。

  1、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全省统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省相关文件规定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外,全省各级机关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要统一纳入参保范围。张家界、醴陵开展的大龄人员参保试点工作继续进行,特定人群如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村委会、社区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参保或开展补充工伤保险要遵循先试点原则,报省厅备案。

  2、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全省统一执行湘政办发〔2020〕55号确定的基准费率。当全省基金结余不足,符合基准费率调整条件时,全省范围内统一调整基准费率,基准费率市州不得调整。各级经办机构可根据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支缴率等因素对参保单位和参保项目进行差异性费率浮动。今后,涉及工伤保险缴费基准值的,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执行,并按60%-300%进行拦头保底。3、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全省统一。各地要统一按照人社部颁布的《工伤认定办法》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防控廉政风险和基金风险。要建立工伤认定备案、抽查和认定结论集体会商制度;要建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集体复核制度,省统筹后各地作出的鉴定结论全省互认。

  4、工伤保险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全省统一。全省统一工伤待遇政策和支付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所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执行,各地不得随意扩大基金支付范围、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工伤职工待遇涉及到统筹地区社会平均工资的,按照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参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基数执行,并逐步调整至与工伤保险缴费基准值保持一致。

  (二)统一基金收支管理。按照“基金上统、工作下沉”的原则,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省级统收统支统管,取消调剂金制度。

  1、市州累计结余基金全额上解。各地的累计结余基金除保留1个月的支付备用金外,其余活期余额应在11月30日前全额上解至省级工伤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已存定期存款的基金应在存款到期后及时上解。

  2、当期基金收入全额上解。从2023年12月1日起,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原则,税务部门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全额收缴国库,再从国库划拨到省级财政专户;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继续保留1个收入户,除税务征收的工伤保险费外,其余各项工伤保险费收入按期全额上解至省社保中心工伤保险收入户。

  3、待遇及其他支出全省统一下拨。市州、县市区经办机构要按月上报支出计划,由省社保中心汇总审定后按月向省财政请款,并将资金拨付至市州、县市区支出户。

  (三)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年度预算由省社保中心会同省税务部门统一编制。

  1、市州、县市区要根据预算编制要求配合省社保中心测算一项收入即“建设项目参保的征缴收入”,三项支出即“工伤预防支出、劳动能力鉴定支出、工伤认定调查支出”,测算结果要及时上报省社保中心。省社保中心将结合近年各地收支情况对市州上报测算结果进行审核。

  2、工伤认定调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预算编制要考虑各地近年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认定调查人数、劳动能力鉴定人数等数据进行测算,全省统筹平衡。

  3、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要结合各地产业特点,注重安全风险高、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多发的重点行业、企业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中小微企业来安排工伤预防费。市州要按照相关原则、程序和要求编制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全省年度工伤预防费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平衡。

  (四)统一信息系统和经办管理服务。全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金保二期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执行统一规范的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工作规程。

  1、全面使用金保二期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人社部“取消手工经办、取消人工报盘、取消现金结算”和基金风险防控要求用好信息系统。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原来手工办理的业务要全部纳入系统办理。

  2、全省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全省统一下发的工伤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办理业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实现标准化、规范化、便捷化经办服务。

  (五)加强协议机构管理。要加强对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等协议机构的管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职工、分级诊疗、节约基金、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市州、区县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协议机构的日常监管。要积极推进工伤医疗智能监控和工伤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对不能实行联网结算的协议机构要取消定点资格。要逐步推进工伤医疗等协议机构实现全省互认。

  (六)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各地要加强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并及时更新数据稽核规则库,加强内控稽核;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加大疑点数据核查,强化基金风险预警。

  (七)建立健全责任分担与考核机制。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后,省、市、县政府共同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待工伤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正式运行后,将适时制定《湖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责任分担和工作考核办法》,压实各级政府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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