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期从女职工分娩开始,结束时间为分娩1年后。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女职工每个工作日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还要多加点时间,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