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与全职相对应,是指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但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对“兼职”作出具体规定,因为实际上“兼职”一词含义广泛,可以囊括许多种法律关系。
1、兼职属于劳动关系吗?
一般不属于。兼职人员往往工作时间灵活、报酬不固定,不受单位的管理,与单位的经济、人身从属性较弱,故一般难以认定为劳动关系。但若员工名为兼职,实际上与一般的劳动者无异,法院也会认定为劳动关系。
2、兼职与非全日制用工有什么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兼职常常是非全日制用工,但又不能完全等同,其还可能是一般的劳务关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等。
3、单位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兼职人员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单位对兼职人员往往管理松散、手续不完备,导致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给单位增加了很多麻烦和损失。对此,建议单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签订书面兼职合同,明确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报酬等作出明确约定;
对于兼职人员,一般无须执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无须进行上下班打卡考勤;
在报酬上,强调工作成果与报酬的交换,或以小时计酬,报酬发放时间应更为灵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