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当地的平均工资计算,可以分为五档:1、一档:社保平均工资60%;
2、二档:社保平均工资70%;
3、三档:社保平均工资80%;
4、四档:社保平均工资90%;
5、五档:社保平均工资100%。
自2018年1月1日起,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均可按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中,对暂不具备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独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今后不得补缴。
变更险种已按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政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变更参保险种的,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20日集中办理。在市内三区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到指定的交通银行社会保险代扣代缴经办网点办理变更事项;在其他区(市)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当地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变更事项。
非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满一年后,申请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受集中办理期的限制。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其办理参保手续当月之前的六个月内,中断缴费不超过三个月的,中断期间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可以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补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