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未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未超过15天的,原工资照发;
2、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时间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法律依据】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一)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二)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