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全称“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将至,很多劳动者一直在期待着这个年终“彩蛋”。
由于年终奖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畴,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年终考核合格发放年终奖励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者年中离职无法参加年终考核,应视为发放年终奖励条件未达成。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数额,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经营权范围,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发放年终奖。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那么发放年终奖就成为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发放年终奖。至于年终奖的发放数额,一般来讲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通常会结合本年度经营状况,根据员工年终考核情况发放年终奖;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对年终奖数额做了明确约定,年终奖必须依约定数额发放。
总之,法律对年终奖的发放没有强制性规定,应当遵循“约定优先”“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来讲,年中离职劳动者能否向单位主张年终奖,会因离职原因、劳动合同约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