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有些企业会以经营状况不好为由,拒绝为职工发放年终奖,这样合理吗?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年终奖一般是企业按照企业利润、员工个人绩效等综合因素推出的激励措施,年终奖的发放不具备强制性,各企业可以根据业绩,按“自己的标准”发放。
1、如双方在签《劳动合同》时有约定的,无论公司经营状况好坏,都应该遵从约定;
2、如无特别约定的,公司可以不发放,如果发放,发放时间通常由企业自己决定。
有的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会扣下员工的加班费或工资的一部分到年底再发,这种情况属于拖欠工资吗?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劳动部门申请解决,要求补齐所欠工资,也可以以未足额发放工资为由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按实际工作年限支付补偿金。
金九银十招聘旺季,年底不少人会选择不要年终奖跳槽,在辞职时未提前30天通知单位,被扣了工资,合法吗?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时双方应当结清工资。
工资作为正常劳动所得,在无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无权扣除工资。
有的企业为了留住员工,还会将员工年底的工资扣下,等职工过完节后再发。这样做违法吗?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一些企业为减少用工成本“绞尽脑汁”,用工资拆分来降低社保缴费基数,进而减少社保缴费支出,并告诉员工能增加到手收入。
然而,事情的真相是:工资拆分后,“五险一金”和经济补偿等诸多待遇受损,得不偿失。
拆分成现金和银行卡发放;
拆分成外包劳务公司和本公司发放;
拆分成工资卡和提供发票报销发放;
拆分给员工本人和家属发放。
不少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都会有“工资面议”的说法。
但需要注意的是,“工资面议”只是一个口头协议的过程,“面议”的结果如何,必须由双方形成书面的《劳动合同》加以确认。如果没有形成文字,在一旦出现劳资纠纷时,只能是口说无凭。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该条文没有对产检次数进行限制,即只要是根据医嘱进行的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算正常出勤,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不能扣工资。
还有用户提问,有些劳动者除了拿到手的工资有部分是现金外,单位会发放食堂用的餐票或其他实物来代替,这样可以吗?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在一些法定休假日中,虽然劳动者并未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旧应当依法给劳动者支付工资。
法定节假日是指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
放假是带薪的,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纪念日和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放假也是带薪的。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依据这一款规定,企业不发工资条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