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期公司解除合同无需提前通知的情况
原来的劳动法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新《劳动合同法》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用人单位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但是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无需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其中对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
如果不能提供,即便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会被劳动仲裁或法院裁决撤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作出劳动合同解除处理应具备以下要件:
(1)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订了明确的录用条件(如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户籍关系等);
(2)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规定的录用条件;
(3)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4)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在劳动者试用期内。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一定要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评价,并在试用期内作出解除合同决定。否则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做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员工在接到用人单位以此为理由要与自己解除合同的通知时,也要主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