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试用期考核时,已经确认“通过考核”的结果后,又推翻考核结论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做法合法吗?请看以下案例:
基本案情
史先生2021年12月23日入职某科技公司,签有期限为2021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2日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2022年3月18日,该科技公司为史先生做出试用期考核,并在试用期员工考核评估表显示考核意见四种(辞退、提前转正、已到期、可转正)中勾选“可转正”,双方盖章、签字确认。2022年3月30日科技公司向史先生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理由是史先生试用期间曾有连续4天不出单的情况,该种情形系科技公司设置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之一。史先生认为自己的试用期于2022年3月22日结束了,且公司之前在试用期员工考核评估表上已勾选“可转正”,因此主张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双方因赔偿金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史先生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请求某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科技公司向史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例分析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构成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可依法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经综合考核劳动者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已做出“可转正”决定,则该决定即对劳动者发生效力。该项决定也应视为用人单位放弃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决定继续留用员工的选择。在劳动者已经接受处理结果并根据生效行为继续履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基于同一事由再次做出相反的决定依据不足,因此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