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给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一旦生病住院,面临高额医疗费时,能找用人单位承担吗?记者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赔偿医疗费中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2016年初,权某入职徐州某门窗公司,从事门窗生产工作。入职后,该门窗公司没有与权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今年年初,权某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并住院治疗,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去除国家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外,权某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出院后,权某向铜山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承担个人支付的医疗费,仲裁委支持了权某的医疗费损失5000余元。
门窗公司认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该笔医疗费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权某的医疗费用。铜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徐州某门窗公司系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被告权某的工资是门窗公司监事李某支付,应视为门窗公司支付给被告的工资。另外,被告权某从事的工作内容是门窗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案中,某门窗公司未给权某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权某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亦无法核算出医疗保险基金对被告的住院费用应承担的金额,理应承担权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徐州某门窗公司承担权某支付的住院费用5000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案中,某门窗公司未给权某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权某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亦无法核算出医疗保险基金对被告的住院费用应承担的金额,理应承担权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单位应在职工入职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即使是试用期也不例外。若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应由劳动者作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声明,由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并在工资薪金明细中进行体现。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导致职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