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促发展惠民生要求落实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3〕32号)精神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稳岗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失业司便函〔2023〕94号)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度市本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稳岗返还对象
市本级失业保险参保单位(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外),在截滞留稳岗返还资金专项整治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和人力资源公司暂不享受。
二、稳岗返还条件
(1)截止2022年12月底,在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信息系统显示不欠费;
(2)参保企业2022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对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裁员率不高于5.5%。
三、裁员率计算方法
单位裁员率的计算方法按照省厅有关文件执行,由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采集数据计算,推送符合享受的单位名单。
四、稳岗返还的标准
稳岗返还的具体金额由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自动采集数据测算,返还标准如下:
(1)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2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下简称"实缴费")的30%返还。
(2)中小微企业最高按实缴费的60%返还。
(3)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大型企业执行。
五、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范围
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
六、稳岗返还工作流程
(1)继续全面推广"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由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利用大数据比对,精准筛查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企业,通过单位网厅向企业推送通知,企业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通过单位网厅确认企业划型、企业类型、和企业账户信息以及稳岗返还政策享受信息等,并承诺合规使用稳岗返还资金。企业对推送的信息有疑义(如对企业划型、账户等信息),须提交书面证明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申请更改信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信息变更的有关规定流程执行。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确认后回流信息及时进行审核。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导出经审核的发放名册,再次书面核实,重点审核参保职工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划型是否准确,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划型认定为中小微企业的,须登录"天眼查"或其他平台查看是否一致;若不一致,则作为存疑名单留待下一批核实后再发放,并通知企业提交统计部门认定的划型结果,按照信息修改程序执行。
(4)按月公示后向省厅请款,并按照局下发的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审批流程提交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联席会议进行集体会审;款项到位后予以拨付到企业。
执行日期
本年度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鉴于部分企业推迟确认,最后一批次发放于2024年1月底前完成审核,2024年3月底前须发放到位。
衡阳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