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案中,某门窗公司未给权某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权某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亦无法核算出医疗保险基金对被告的住院费用应承担的金额,理应承担权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根据员工或者用人单位的意愿而免除,单位应在职工入职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社会保险登记,即使是试用期也不例外。若劳动者自身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的,应由劳动者作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书面声明,由用人单位发放社保补贴,并在工资薪金明细中进行体现。若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及时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导致职工患病后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遭受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