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要的资料有“工伤认定决定书”、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材料。
2、工伤劳动鉴定程序首先是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然后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审定申请及附件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统一安排鉴定并出具诊断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申请工伤认定应向劳动保障局社保科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工伤事故发生情况的书面报告;
3、《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4、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员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等);
6、伤(亡)人员初次治疗的诊断书、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7、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8、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常住地址证明材料等(属上下班交通事故的);
9、工伤认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申请鉴定需要的材料包括以下这些: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