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两年前,李阳入职辽宁大连市一保洁公司,上岗6分钟后不慎摔倒,颅脑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近日,当地人社局认定李阳属于工伤。
家属维权不易。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调查并仲裁,确认了李阳和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该区人社局认定李阳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摔伤不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属于工伤。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其工伤保险待遇谁来给付?媒体普遍推断:“因为单位没有给李阳缴纳工伤保险,这意味着李阳的100多万元工伤保险待遇或将由保洁公司承担”,这一说法引发舆论热议。
事实劳动关系都确认了,要是李阳工亡没人赔,不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但若由企业独力赔付,对企业来说,也不啻于飞来横祸,难以承受之重,明显不公平。
《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当时企业没跟李阳签订劳动合同及给他办理社保,做法正常、合法,是还没来得及,而不是恶意不签、不缴。现实中,先签好劳动合同、办好社保再用工的情况,几乎不存在。该法第41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可见,该案例是适用于企业不依法如期缴社保而员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即企业自身行为具有过错性、违法性。
若是由社保机构给付呢?社保机构也可能说:企业没给员工参保,这事儿跟他们没关系。
在这上限30天的社保空窗期,员工发生工伤谁理赔?实际做法五花八门。既有人社部门灵活运用自主裁量权,由社保机构给付的;也有对簿公堂后,法院裁判企业埋单的;还有裁判社保机构承担的。不一而足。
比如,2020年10月,李某伟入职上海市一防护用品公司两小时猝死。除企业人道主义补偿5万元外,金山区人社局认定其工伤,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了90余万元工伤保险待遇。案结事了仅花了十来天,而不是像李阳案例这样,快两年了还在路上,最终谁理赔还是未知数。
关于社保空窗期工伤保险待遇谁理赔,从《社会保险法》到《工伤保险条例》到人社部相关意见,都未涉及;只有去年5月,人社部工伤保险司答网友问有个复函。其中提到: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但该条款明明是针对企业违法超期不缴社保,在员工工伤后又补缴社保这种情况的,并不匹配于企业在社保空窗期就发生了员工工伤这样的情况。
复函还提到:“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补缴社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但工亡待遇计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才是其中的绝对大头,而空窗期的工伤当然是“已发生的”而不可能是“新发生的”。显然,按照这个回复,并没有明确上述案例谁来赔的问题。
关于社保空窗期工伤保险待遇谁给付的问题,相关部门还宜重视起来,打好制度补丁,填补空白,拿出一个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案,消除争端之源。
像上海金山区人社局那样,全由社保机构给付,固然是好。该局是秉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的原则,遵循《工伤保险条例》既保障劳动者权益,又分散企业运营风险的立法本意,灵活运用了自由裁量权。但上海是经济发达地区,该做法未必具有普适性。退一步而言之,劳动者权益需倾斜保障自不待言,但企业和社保机构又均无过错,那么,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并结合企业经济状况,由企业和社保机构分摊,即企业承担上限50%,社保机构承担50%或以上,应该不失为一个折中的、最不坏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