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往往会将注意力集中在简历制作、招聘信息收集、准备面试与笔试等方面,而忽视了对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学习和了解,再加上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就业竞争激烈、就业市场不够规范等多种原因,致使一部分毕业生在求职择业的道路上遭遇了各种各样的“陷阱”。因此,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一定要积极主动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就业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制度,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一、大学生就业的基本权益
大学生做为一个特殊群体,在就业过程中除享有普通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等一般权利外,还享有许多其它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就业信息知情权
就业信息知情权是指大学毕业生拥有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各种就业信息的权利。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信息公开,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隐瞒、截留用人信息,要全部向毕业生公布;信息及时,应当将就业信息及时向毕业生公布,否则就业信息就会过时,失去了利用价值;信息全面,向毕业生公布的就业信息应当是全面完整的,部分的、残缺不全的信息,将影响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全面了解和准确判断,从而影响自己对职业的选择。
(二)接受就业指导权
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来说意义重大,它会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意识、就业方向及求职择业的技巧。接受来自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及时、有效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是大学毕业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占据重要位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为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学校应当设立专门机构、开设专门课程、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全方位的就业指导与服务,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帮助毕业生做好职业规划,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准确定位,合理择业。除了学校,毕业生还可以从社会上合法的就业指导机构获得帮助。
(三)被推荐权
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是学校就业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学校的推荐对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起着重要作用。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及时、公正、如实推荐到用人单位的权利。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做到:如实推荐,对毕业生的在校表现不夸大、不贬低,实事求是;择优推荐,在公开、公正的基础上择优推荐毕业生,使人尽其才,并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工作积极性;公正推荐,根据个人的表现及能力,公平、公开、公正地推荐每一位毕业生,使大家都能够享受到被推荐的权利
(四)平等就业权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有平等的机会去竞争工作岗位,反对就业中的各种歧视行为,这是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和人权。毕业生应当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加用人单位的公开招聘,同时还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及一视同仁。目前社会上确实存在着种种就业歧视,包括性别歧视、地域歧视、学历歧视、经验歧视、身体条件歧视等等,毕业生在遭遇这些歧视时,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就业选择自主权
根据国家规定,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即毕业生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就业,有权决定自己是否就业,何时就业,何地就业,从事何种职业,学校、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能进行干涉。任何强加给毕业生的就业行为都是侵犯毕业生就业自主权的行为。
(六)择业知情权
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以及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规章制度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和介绍,不能回避或故意隐瞒某些职业危害,也不能夸大单位规模和提供给毕业生的待遇。
(七)违约求偿权
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协议,或不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在现实就业过程中,毕业生出于谋求更好的就业机会等原因,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较多,毕业生大多也都承担了自己的违约责任。但用人单位一方出于单位改制、经营情况不好等原因,也有主动向毕业生提出解除协议的情况,甚至个别单位在招聘时提供了虚假信息,在毕业生到单位就业后不能履行对毕业生的承诺,对于这些情况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八)户口档案保存权
毕业生自毕业之日起两年择业期内如果没有联系到合适的工作单位,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也没有因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出国等情况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有权将档案和户口保存在学校,学校应当对毕业生的学籍档案和户口关系进行妥善保管,不能向毕业生收取费用。择业期满后,学校就不再承担此义务。
二、就业相关法律、法规
毕业生要熟悉和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自己的维权意识。一旦在求职应聘、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能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
(一)《劳动法》
《劳动法》根据宪法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适用的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内容包括: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促进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监督检查、法律责任。
毕业生应着重了解《劳动法》中关于劳动者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毕业生还应当明确:“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是为了保护合法的劳动关系和双方的合法利益而制订的法律,《劳动合同法》是《劳动法》的特别法,在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上,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突出了以下内容:一是立法宗旨非常明确,就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二是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三是解决合同短期化问题。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相互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是毕业生工作的第一个阶段,也是和用人单位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对试用期劳动者的权益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限定了试用期最低工资水平:“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三十七条明确毕业生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第四十条规定毕业生如果在试用期患上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将其辞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就业促进法》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这一条对用人单位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进行了明确否定。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这一条规范了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招聘和职业中介行为。此外,对于保障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患者等劳动权利都做了明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二十八条规定,“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目前,社会上就业歧视现象仍屡见不鲜,用人单位违反《就业促进法》实施就业歧视的,毕业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平等就业的权利。
三、就业权益保护
大学生就业竞争日趋激烈,就业压力日渐加大,一些招聘单位、中介机构或个人,利用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求职心切等弱点,以提供就业机会为诱铒,采用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等手段,与大学生达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等的就业意向或协议,使大学生受骗上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广大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应当学会识别和规避各种就业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和掌握维权求助的途径,最终实现自己的权益保护。
(一)识别和规避就业陷阱
1.费用陷阱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向毕业生收取各种名目繁多的费用,不但加重了毕业生的负担,有些根本就是骗取钱财。这些费用有风险抵押金、报名费、培训费、考试费、资料费、登记费、服装费等等。有些毕业生不想错过机会,尝试着先把费用交了,但结果却是受骗上当。
我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2.高薪陷阱
求职中,毕业生往往容易被优厚的待遇、高额的工资所吸引,但等到正式开始工作时才发现,用人单位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和借口不予兑现招聘时作出的承诺,或是用人单位对薪水中的不确定收入部分给予的是虚假或模糊的承诺,最终不能兑现。针对这种情况,毕业生一定要在求职时对用人单位做深入了解,重在预防,不要盲目签约。
3.试用期陷阱
试用期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①试用期间只试用不录用,毕业生辛辛苦苦熬到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随意找个理由就把毕业生辞退了。②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合格后才签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毕业生在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就应该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③随意延长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限有明确规定,有些单位却拒不执行。④故意混淆试用期与实习期、见习期的概念,以达到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目的。实习期是在校大学生到单位进行实践活动的时间,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⑤榨取廉价劳动力,支付低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⑥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结束时,用人单位将毕业生辞退,同时又以劳动合同没有生效为由,逃避责任。
4.合同陷阱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时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设置陷阱,严重侵害了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合同陷阱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①口头合同,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②单方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里只约定毕业生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而对毕业生的权利和用人单位的义务却很少甚至是根本不提;③生死合同,一些高危行业的用人单位会要求毕业生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④真假两份合同,假合同内容按照劳动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真合同往往是从用人单位利益出发的违法合同;⑤格式合同,用人单位采用的是根据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打印的聘用合同,从表面上好象看不出有什么问题,但具体文字却表述不清,甚至可以有多种解释。
除以上陷阱外,还有遭遇黑中介,被用人单位当做廉价劳动力无故克扣工资及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被骗取劳动成果,陷入传销骗局,被网络虚假招聘信息蒙蔽等诸多陷阱,都在提示着毕业生求职路上一定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绕过陷阱,最终实现顺利就业。
(二)毕业生学会自我保护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
首先,要端正求职心态,防止急躁情绪。激烈的就业竞争往往会使毕业生产生盲目、焦急和浮躁等不良心态,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单位和机构以可乘之机,诱骗了不少毕业生。因此,毕业生要调整情绪,保持平稳心态,在求职前做好心理准备,防止因轻信而上当受骗。其次,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未雨绸缪。毕业生对用人单位有择业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通过多种途经多方了解用人单位的各方面情况,最好能够实地考察一下,以做到心中有数。第三,慎签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可盲目草率。仔细阅读协议和合同的各项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留漏洞,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2.提高法律意识
毕业生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必须学习掌握与就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当自己权益遭受侵害时,能够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签订就业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和试用期这些用人单位容易钻空子的环节上,切记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3.树立契约意识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是确立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的一种契约,具有法律效力。毕业生在签约时要具备契约意识,一方面通过协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必须严格遵守就业协议,积极履行协议内容,未经对方同意是不得擅自毁约、违约的,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4.增强维权意识
毕业生不但要明确自己在就业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还要具有强烈的维权意识,当权益受侵犯时,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据理力争,而不是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自己处在与用人单位平等的地位,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三)维权求助的途径
毕业生在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要惊慌失措,更不要冲动蛮干,要懂得运用合法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1.依靠学校
求职当中毕业生遇到问题,权益遭受侵犯时,应首先到学校的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寻求帮助,学校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学生的利益,学校对学生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以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还有权抵制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公正甚至是违法的行为。就业协议需三方同意才生效,对不符合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同意。对于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由学校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这将有助于问题的顺利解决。
2.依靠国家行政机关
当毕业生权益受到侵犯时,毕业生可向各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主要有: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劳动局所属的劳动监察部门、物价局所属的物价监察部门、技术监督局所属的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等。这些部门会依法对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抵制和处理。
3.借助新闻媒体
毕业生可以借助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力量,对自己遭受的权益受侵行为进行披露、报道,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相关部门的重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从而促进问题的快速、有效解决。
4.寻求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员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毕业生遇到就业问题时也可以到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寻求法律帮助,主要形式有: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等。
5.依靠司法机关
我国的《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劳动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被害人有权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或提起诉讼。毕业生可在切身利益受到侵犯时,依靠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