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您有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征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的,可以享受: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贴条件:初次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实现灵活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保补贴。
3、补贴标准与期限: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适时进行调整。补贴标准为每月53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认定的“4555”人员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人证》人员。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季度首月8日前申请上季度社保补贴,携带相关资料分别向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人社服务中心(所)办理申请手续。
二、如您个人需要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符合免缴条件的困难群众(低保人员、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农村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等),个人不需要缴费,年度保费全额由政府承担。
以上政策建议您可以至户籍所属地街道劳动保障所咨询,欢迎您继续关注常州市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哪些人可以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凡在常州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①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注意事项: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采用一次申请,先缴后补,后续自动按月核验,按季发放。
2、补贴资金通过本人已开通金融功能的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发放。
3、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失业金、失业补助金、失业保险支付的医保待遇等),不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4、补贴自申请当月开始享受,凡申请之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申请之后,存在断缴情况的,在补缴后系统核验缴费成功方可发放灵活就业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