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将符合条件行业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高至100%的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自2023年起,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每年7月申报期申报享受上半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优惠。
2、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
4、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5、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6、自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3月以来,延续和优化的六项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预计每年能为企业和经营主体减负达4800多亿元,有力支持各类企业加快恢复。2023年上半年,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政策新增减税793亿元,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新增降费787亿元。
7、2023年底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分别实施5%、10%增值税加计抵减。
2023年上半年,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新增减税2148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3%降至1%政策新增减税82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