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三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该条款对于试用期期间有明确要求且属于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遵守,如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超过上述法定期限的当属无效。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届满后,又通过双方约定的形式延长2个月的试用期。虽然双方签订了延长试用期的协议书,但是该协议约定延长的试用期与之前的试用期之和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试用期,否则超过部分无效。鉴于双方约定延长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那么公司应当按照员工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