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 衡阳人才网 !人气最火爆的衡阳人才网站,求职招聘热线 0734-8213466

衡阳人才网

衡阳人才网
衡阳站
人气火爆的衡阳人才网站
官网电话:0734-8213466
 热门搜索: 文员  司机  会计  跟单  普工  销售  外贸  助理 
您当前的位置:衡阳人才网 > 资讯 > 政策法规 >用人单位“巧躲”员工加班费,巧成拙!

用人单位“巧躲”员工加班费,巧成拙!

  近期,全国多地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加班问题。实践中,有的企业将带薪休假划入请假范畴,直接在劳动者的加班时长中予以扣除,有的单位不按规定审批加班……这些套路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关系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怎么办?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事实?带薪休假和平常请假是一回事吗?

  近期,全国多地法院发布了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多起涉及加班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刻意规避员工加班事实的套路层出不穷。

  一、带薪休假成请假“巧算”加班费

  加班费怎么算,公司和员工算法各不同,由此引发争议。员工为此诉至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杨某是某电子公司员工,按照法律规定,其每年享有10天带薪年休假;按照该电子公司内部规章,其享有每年5天带薪病假。该电子公司休息日加班费计发标准为:每月超20天的工作天数计休息日加班,每天按11.5小时计发200%加班工资,当月如存在请假,扣除请假天数,以实际出勤天数计休息日加班天数,年休假和带薪病假均不计入出勤天数。

  关于上述加班费计发标准,电子公司认为,法律规定,每月法定工作日为21.75天,其按照每月实际出勤超过20天即视为休息日加班结算双倍工资,更有利于劳动者。综合全年情况,其已超法定标准向员工发放了1.75天/月×12个月共计21天的双倍工资。员工的年假、带薪病假即便全部休满也不会超过21天,其工资计算并不违法。

  杨某则认为,账不应这么算。假设其周六上班,该电子公司理应支付二倍工资,其周六上班与周一至周五有无正常出勤之间并无关系;但按照该电子公司的工资计算方法,假设其周一至周五请了4天年假,该电子公司直接扣除了4个周六的加班费用,但实际上,4天年假系带薪休假,本不应该扣除款项,且周六加班应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经查认为,该电子公司的加班费计发标准无视带薪休假应视同劳动者出勤、用人单位应正常支付工资的性质,将带薪休假划入请假范畴直接在劳动者的加班时长中予以扣除,实属利用用人单位强势地位、巧立复杂的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加班费计算方式,对依法享有带薪休假待遇的劳动者的加班时长进行不当扣减,以达劳动者不敢享受带薪休假待遇之目的。法院最后认定该电子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10336.78元。

  二、个案背后劳动者面临维权难题

  前不久,“下班紧盯微信算不算加班”案例成为热点。该案例中,李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李某称其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共计加班500多个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公司则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法院认为,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公司未进行相关审批。劳动者工作模式越来越灵活,可以通过电脑、手机随时随地提供劳动,对于此类劳动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动者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工作来否定加班。最终法院认定构成加班,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这个判决看起来很美好,但很多劳动者在维权中实际上面临重重困难。”江苏千树律师事务所律师汪正楼提醒说,主张加班费,加班事实由劳动者举证,但很少有劳动者会在平时收集加班的证据。再加上用人单位也在有意无意地想办法规避加班费,不会让劳动者轻易地收集到证据。另外,用人单位会主动通过工资结构的分拆、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工资表签字确认、实行加班申请制度、申请特殊工时制等方式,在证据层面上让劳动者无法主张加班费。

  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旭东是江苏省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他表示,微信办公、在家办公等模糊了工作场所、上下班时间,也在加班认定等问题上给立法、司法、执法带来挑战。劳动者怎么证明是在加班、加了多久的班,这些都是现实问题。

  三、员工干了活却无法申报加班

  徐旭东正在代理的一起劳动纠纷诉讼,也涉及在微信中布置工作如何认定加班的问题。离职员工吕诚(化名)要求“老东家”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费用。

  2020年7月,吕诚入职该公司,工作职位为市场专员,后调整为某短视频平台账号运营管理负责人。该公司常常在休息日通过微信工作群,布置限时在当日12时或16时完成的工作任务,但员工无法在考勤系统申报加班时间,公司也不安排事后调休。

  徐旭东代理的另一案件也涉及加班费。2022年3月,南京某时装有限公司发布内部通知称,鉴于整体经济环境不利状况,“3月17日起,经理级以上人员不再计算加班,主管级以上的人员超过3小时以后才可以进行加班申请”。而如果不能在丁丁系统进行加班申请,计算工资时就不存在加班时间,相应地也就不支付加班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章制度履行加班审批手续,能否认定劳动者加班?徐旭东认为,这起案例和最高法、人社部发布的第二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的一起非常类似。

  该案中,2019年12月入职某医药公司的吴某,按照公司安排实际执行每天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吴某向公司提交了加班申请单,但公司未实际履行审批手续。后吴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加班费5万元。吴某提交的考勤记录、与部门领导及同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作会议纪要等证据形成了相对完整的证据链,仲裁委依法裁决某医药公司支付吴某加班费。

  徐旭东律师认为,劳动规章制度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一方面,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实施管理行为,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劳动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为维权提供依据。仲裁委、人民法院应准确把握加班事实认定标准,纠正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免责声明: 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管理员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对使用本网站信息和服务所引起的后果,本网站不作任何承诺
微信公众号
打开微信 "扫一扫"
每天多点职场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