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23〕6号,以下简称《指引》),附录三种协议参考文本,分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合同参考文本(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以下简称书面协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三方)(以下简称三方书面协议),供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时参考。
《指引》明确:本指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线上接受互联网平台根据用户需求发布的配送、出行、运输、家政服务等工作任务,按照平台要求提供平台网约服务,并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
应签约企业的范围。《指引》明确:本指引所称企业是指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平台企业应当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用工,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依法合规订立劳动合同、书面协议。
个人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的不适用。《指引》明确,一个人依托互联网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适用本指引。
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之间,根据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协议,涉及第三方企业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共同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规定: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以下简称不完全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指引》明确:企业要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程度,综合考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程度、是否需要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劳动纪律及奖惩办法、工作的持续性、能否决定或者改变交易价格等因素,与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