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务调动不可再次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在任命职务或安置新岗位时所规定的“试用期”,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试用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按照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执行,后者则是受到法律法规约束的。
1996年10月31日,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长期以来很多单位就是按此规定操作的。但是《劳动合同法》实行一次试用期制度。因为劳动合同不仅仅是岗位权利义务的约定,而是整个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契约。
职工虽然工作岗位发生了变化,但是此前用人单位已经在实际工作中,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个人品质、工作能力等进行过考察,所以即使劳动者工作岗位发生变化,也不能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