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劳动法》上义务的用人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虽然没有实际指挥被派遣员工进行劳动,而只是将被派遣员工组织起来统一管理,并根据用工单位的要求安排被派遣员工前往进行工作。但是由于劳务派遣单位实际与被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法》上,劳务派遣单位就是与被派遣员工相对的用人单位一方,并须依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被派遣员工承担义务。
2、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有: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3、作为劳务派遣单位须注意:
用人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但是,可以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用工单位是《劳动合同法》中所指的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通过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从劳务派遣企业引进符合其要求的员工,在其安排的工作岗位上进行工作。虽然从表面上来看,被派遣员工是在用工单位的场所内,在其管理之下为其工作,但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无须承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上的义务,它与被派遣员工之间只是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其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2、用工单位应当直接向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3、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员工,应当实行和本企业员工一样同工同酬。
法律依据:(点击查询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59条、第60条、第61条、第62条、第67条、第92条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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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之间是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在这三种法律关系当中,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定要用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不然一旦引发纠纷,都将受到牵连。
2、用工单位要意识到自己与劳动者只是劳务关系,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例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等,这些行为要通过派遣单位来行使。具体的做法是,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开除和辞退被派遣员工,而是要明确将被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同时用工单位也不能接受被派遣员工辞职,即使该员工在退回派遣公司的同时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注意是从劳务派遣公司辞职,而不是从用工单位辞职。
3、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注意:
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就无从证明劳动者与派遣单位的关系,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明确规定缴纳、实际支付社会保险(一般是派遣公司办理和缴纳)的双方在办理义务和没有依法缴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防止不缴、漏缴社会保险引发争议;
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事故责任的义务、劳动纠纷的处理等,避免发生纠纷时难以区分法律责任;
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适格的劳动者,不能接受童工或未成年人;
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
如因特定原因,用工单位需要将其自聘的部分员工转给派遣公司,应当征得这些员工的同意,并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按其工龄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