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但一旦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据此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于订立无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合同法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应当订立无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订立无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法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多提一句,虽然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用人单位除应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外,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每月二倍的工资。其实就是说虽然视为订立,但是订立的行为实际未发生,这是事实行为依然存在,用人单位就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订立使很多人觉得这是一份长期的生活保障,不用担心会有到期之日。其实不然,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产生一是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为劳动者提供一份工作保障,二是有利于维护公司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用人单位和员工都是有益的。当然并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不可解除,当出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十四种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