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四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里是不是大家看出了一点猫腻,根据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包含第44条第一款的内容,即劳动合同期满,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供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劳动合同期满,只要劳动者不是不同意续订,而是用人单位默认终止,则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双方“心照不宣”,那就适用《解释(一)》第34条,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里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1)“原条件”是否包含原合同约定的期限?
这一条存在争议!倾向于认为不包含。
原条件,仅指原劳动合同中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包括劳动时间、工资报酬、奖金、福利待遇等。
(2)视为同意履行,是否意味着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劳动合同有双倍工资补偿吗?
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3)“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是不是赋予用人单位任意解除权?
不是
为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利益,劳动合同期满1年内,用人单位不愿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视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终止情形,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不以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论。
总之,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默认终止劳动关系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正如毛主席所说:“劳动是人类的本质,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劳动者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护,而劳动法律就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有力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