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虽然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已实施多年,但一些用人单位对参不参加工伤保险及工伤赔偿支付等方面还存在不少认识误区。
2022年9月,吴先生入职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公司认为,吴先生的工作岗位不存在什么危险性,就没有为他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公司的做法,吴先生心存疑惑:这是否意味自己在工作中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和享受工伤待遇?
【点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这些规定表明,是否参加工伤保险不是根据职工的工作危险性来确定的,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本案中,公司的认识和做法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读。而且公司这种做法会存在一些风险:一是面临行政处罚,即由社保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以相应的罚款;二是吴先生一旦遭遇事故伤害,比如在工作中跌伤等仍属于工伤,所发生的工伤费用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只能由公司自行承担。
小朱是汽修厂的修理工。在一次维修汽油泵时,他在未清洗油泵的情况下就进行电焊操作。不料,电焊飞溅出来的火花点燃了油泵里残留的油料,并引爆卡车油罐,小朱自己也被炸伤。汽修厂认为,小朱违反操作规程,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其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点评】
工伤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人,用人单位均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此,汽修厂关于“因职工自身重大过错引发伤害事故的,不能认定为工伤”的观点是错误的、片面的。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职工所受伤害系其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造成的,则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本案中的事故伤害系小朱违章操作酿成,其自身存在过错,但小朱确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的伤害,而且也不存在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小朱所受的事故伤害应当属于工伤。在汽修厂拒绝申报工伤的情况下,小朱可直接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冯某是一家公司的小货车司机,每天负责开车将郊区厂里的货送到市区,送货路线相对固定。一天清晨,他在送货时因自己闯红灯,对方来车违规变道,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交警认定冯某承担事故一半的责任。本起事故导致冯某右腿骨折,冯某认为自己属于工伤,而公司认为他系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
【点评】
一些单位认为对于由职工在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伤害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这种观点也是错误的和片面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该规定并没有把除吸毒以外的违法行为和过失犯罪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也就是说,职工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即使是由于自己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或者自己因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事故构成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仍然可以认为为工伤。
本案中,冯某所受伤害虽然是由其实施的违法行为造成的,但公司仍应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一天,汪某在乘坐公交汽车上班途中发现一名不法人员行窃遂上前制止,并在他人的协助下将该人制服移送警方。不过,汪某在与该窃贼扭打过程中摔倒受伤,住院半个月。事后,相关部门认定汪某系见义勇为并给予表彰。当汪某要求公司为他报销医疗费、如数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时,公司拒绝了。公司的理由是汪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
【点评】
一般来说,职工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但这并非绝对。在一些特定情形下,职工所受伤害即使不符合这些要求也应认定为工伤。
其中,《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该规定第二项表明,职工只要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伤害,即应当视同为工伤,而见义勇为无疑属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本案中,相关部门已经认定汪某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并给予表彰,因此,汪某的情况无疑应当视同工伤。
一天,邵某在工作中摔伤。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明确告诉他,已经为他缴纳了工伤保险,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工资及发生的其他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报销,公司将不再向其支付工资。对此,邵某将信将疑。
【点评】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使其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也不代表因工伤发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仍要承担一定的工伤责任,支付相关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
另外,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此间发生的工伤费用也由单位负担。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如果未在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到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因此,用人单位若想减轻自身可能承担的工伤风险,一是可以考虑购买适当的雇主责任险,二是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