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明知女职工处于孕产期又在收到病假条的情况下,仍以女职工旷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这种做法对吗?女职工在遇到类似情况应当如何举证?
王女士系上海某货运公司的一名女职工,从事仓储工作,双方签有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20年3月,王女士发现自己有严重的妊娠反应,且怀孕后身体一直不适,行动不便。经向公司领导口头报告并邮寄了医生开具的病假单后,王女士便在家中休病假。然而,令王女士意想不到的是,同年9月王女士生产后返岗上班时,却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理由是王女士连续旷工5天以上,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王女士立即找到公司人事部门,并询问有关人员:自己明明已经将病假单悉数交到了公司,履行了请假手续,怎么现在就变成了旷工?然而公司对王女士已交病假单的事情却矢口否认。
王女士于是持病假单复印件、快递存根等证据,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以孕期女职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处理结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女士的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该货运公司否认王女士交过病假单,但在仲裁庭审理过程中,王女士提供了病假单复印件、相应的就医记录,以及通过邮政快递形式向公司寄送病假单的快递存根。因此,货运公司关于未收到过病假单的辩称无法被采信。且货运公司已明确知晓王女士怀孕事实及怀孕周期,即便王女士没有及时向货运公司提供其病假单,货运公司也应尽到催告义务,而非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货运公司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责,故裁决撤销解除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