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是什么?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患者;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如果有劳动纠纷,可以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督?
《劳动保障监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督: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
(七)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