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在职场中,女性本来就是社会和法律的双重保护对象。是否生育、何时生育是每个女性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加干涉。对此,《妇女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解除合同,实施经济性裁员。
综观报道所指“怀孕即自动离职”事件中,要求女职工承诺“工作期间一旦怀孕就要自动离职,并放弃追究本单位任何经济补偿和相关法律责任”,如此做法违法性非常明显,更是有违尊重女性、保护女性的社会伦理,理当受到纠正。
以“怀孕即自动离职”来威胁女职工,显然没有将其作为值得尊重的公民对待,而是将其作为可以任人摆布的劳动机器。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内容无效,且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此,需要强调的是,“怀孕即自动离职”的承诺即使已经签署,也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要想有效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不仅劳动者要敢于向不合理要求说不,勇于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强化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辞退怀孕女职工、专门为怀孕女职工设置不合理考核或工作指标,迫使其自动离职歧视等侵犯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进而有效解决用人单位和女职工的后顾之忧,让女职工的生育权成为实实在在不打折扣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