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先生3年前与一家文化传媒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会展策划。近日,莫先生的合同到期,单位维持了原有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签,但莫先生表示想回老家创业,于是双方劳动合同终止。莫先生提出单位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表示不同意。那么,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对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到期,若单位无续签意愿,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反之,若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